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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权益如何被剥夺
释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罢免来取消股东资格。而股东资格的解除,则需通过股东大会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解除股东资格前,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资格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罢免来取消股东的资格。而股东资格的解除,则需通过股东大会来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的诉讼权利受制于一定的期限,逾期不行使则消灭。因此,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股东资格的解除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不能通过罢免或公司催告缴纳等方式来消除。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后仍未履行,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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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