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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如何留存电子证据,在诉讼离婚中能否起到作用?依据是什么?
释义
    小张是个资深的网络游戏爱好者。他经常在玩家论坛与网友交流心得,购买各种游戏装备。他的妻子小刘知道这一点,认为只是放松娱乐并没有放在心上。然而,通过网友的推荐,追求冒险和刺激的小张逐渐迷上了一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棋牌游戏。
    刚刚尝到赢钱甜头的小张,准备在虚拟世界大显身手。 “小赌”逐渐变成了“大赌”,一天最多能输几千块。输了的小张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继续跟着赌博能赢回本金,甚至赚钱。他还为此丢掉了工作。妻子极力劝说无果,于是提出离婚。
    法院受理后,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小张的游戏账号、购买游戏币的交易记录、棋牌游戏截图等证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认定,鉴于双方婚后关系良好,且育有年幼子女,法院已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承认错误,承诺不再沉迷网络。妻子念在双方感情的份上,答应给丈夫改正的机会,最终撤诉。
    律师提醒:
    本案所提到的证据属于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讯、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形成的客观数据,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和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代码进行加减和编辑,从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和破坏。
    本案中,小刘仅向法院提交了游戏账号证据、游戏币购买交易记录、棋牌游戏截图等。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种类比较单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佐证,难以确定网络证据的证明力,所以不能确定小张沉迷于网络赌博。
    同时,我国《婚姻法》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分居两年等情形等情形有明确规定,而底线条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认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判断。在实践中,使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游戏是否可以被视为赌博仍然存在争议。
    本案中,妻子小刘以丈夫沉迷网络游戏为由起诉离婚,提供的“电子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过错,过错是否足以导致彻底崩溃夫妻关系,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和家庭情况作出判决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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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2: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