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单位承担那些费用 |
释义 | 工伤单位需要承担职工在工伤养伤期间的工资以及福利。职工养伤期间,应属于停薪留职,用人单位不得随便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员工的伤残登记达到五、六级,每个月还要领取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需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并安排合适的工作给员工。在安排工作方面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必须每个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可以辞退吗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工伤员工作为特殊的劳动群体,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不仅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同时也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工伤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要根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的伤残等级区别对待。 1、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丧失了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直到员工退休。 2、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也要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期满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已经连续两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续签,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 无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几级伤残或者没有伤残,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退休人员工伤期间有工资待遇吗 退休人员工伤期间有工资待遇,前提是必须能够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在我国工伤待遇如何调整 因为员工的工伤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津贴金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那么会根据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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