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次调研的基本情况 |
释义 | 本次调研以我院 2007、2008年度刑庭判处财产刑的情况和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的现状为调研对象。2007年度,我院刑庭共判处财产刑案件460件、涉案人员502人,占该年度刑庭结案数的75.2%,其中单处罚金刑5件,并处罚金刑430件,并处没收财产刑25件,判处的财产刑总额达60余万元,而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2万元,其中犯罪人自动缴纳的占90%以上,强制执行的不足10%;2008年度,我院刑庭共判处财产刑案件352件、涉案人员386人,占该年度刑庭结案数的72.1%,其中单处罚金刑11件,并处罚金刑331件,并处没收财产刑10件,判处的财产刑总额达50万余元,而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1万元,80%以上到位金额由犯罪人自动缴纳。[ ①]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是财产刑判处的比例高。综合分析 2007、2008年度我院刑庭判处的财产刑的情况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高,一般维持在该年度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于没收财产刑。这充分说明我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充分依法适用了财产刑。 其二是对于财产刑金额的确定标准不统一,没有考虑被告人财产状况。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审判实践中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对于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和没收全部财产的,由于法律未将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所以在审判阶段就没有对其进行审查及析产,结果致使被告人财产状况不清,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其三是财产刑的适用幅度大。突出表现在罚金刑和没收部分财产刑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刑法要求审判人员根据犯罪情节适用财产刑,因而导致罚金刑的适量无有据可依,至于没收财产刑更无确定的标准,给执行机构的执行增添了难度。 其四是判处财产刑以附加适用的方式为主。其中2007年度有455件刑事案件属于并处型财产刑,2008年度有341件刑事案件属于并处型财产刑,占比均高达90%以上。 其五是财产刑的执结率不高。97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97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42%和17%。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的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而根据我们的统计, 2007、2008年度我院财产刑的执结率均不足3%。 其六是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单一。目前执行财产刑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通过这种方式执行的财产刑所占比例较大,而通过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效果比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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