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卫生检测报告一般在卫生防疫站或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等卫生部门办理。 卫生检验报告是对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检查的一个结果的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一复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以保障消费者拥有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核许可证复核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一般在食品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之外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以报告形式体现出来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最终出具的报告则被称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