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后公司债应该清偿。公司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和债务,经过公告的四十五日之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则相当于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且没有进行清算,则由股东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查询工商档案,档案中会有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承受人,由承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第二十三条(一)法人解散; 第二十四条(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第二十五条(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