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803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N95口罩36000个,约定的单价为38元,合同总金额为136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70%的货款即957600元,后因被告迟迟未能交货,被告同意将单价减少3元,即按单价35元计算货款。原告又于2020年3月19日支付了剩余货款302400元。在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被告迟迟未能将货物予以提供,导致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亦无法履行,原告因此向案外人支付了违约金78030元。基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