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往外出借借款常常以现金方式支付,但这种方式存在较大风险,作为律师并不推荐。那么,有些人可能会问了,我有完美的借款合同,借钱为何不建议给现金?现金借款有何风险呢?如何避免呢? 现金借款最大的问题是在借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可能无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了,而且通过其他证据弥补的话可能存在很大瑕疵。 具体来说,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方面是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另一个方面是相应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所谓的完美的借款合同,很大程度上解决的是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明问题,而款项支付问题则是现金借款的最大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了,我找证人证明或者让借款人给我出具收款收据不就行了? 先说证人的问题,从统计上来看,证人证言在案件中被采信的概率本来就不大,尤其是在证人证言仅为孤证的情况下。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需要出庭接受质询的,但实际诉讼中证人出庭率真的不高。 再说说收据的问题,借款人写的收据真的不一定就那么直接的反应出款项交付的事实,而且,有些借款人在收据上耍手段,恶意模糊含义,甚至使用褪色笔书写收据,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想要通过借条证明款项交付的意愿可能无法实现。 至于如何避免的问题,现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如此发达,通过银行转账操作方便,且留下的痕迹不可能抹去,十分适合作为支付借款的手段。 总之,现金借款风险较大,建议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