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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省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伤保险对不同级别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和津贴的支付标准。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不同级别的本人工资乘以相应系数计算。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基金补足,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法律分析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拓展延伸
    福建省福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福建省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政策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在福建省福州市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的政策体系。根据该政策,一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将享受到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补助、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评定,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同时,福建省福州市也鼓励企业加强工伤防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政策,可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结语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将享受到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补助、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评定,工伤保险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企业加强工伤防护和安全生产管理,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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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