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大于债权规定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的;债权是相对权,行使权力受到限制,需要对方的配合。债权相关法律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相关法律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物权大于债权的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物二卖”中,若一个买受人合法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其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一、物权一般包括哪些? 物权一般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物权大于债权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文规定,物权是绝对权是法定权利,其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亦即其与物权乃有对等的地位,也就是物权大于债权的例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