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
释义 | 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 一、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有哪些呢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二、怎么理解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品,享受其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是: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标的物,不需要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 2、物权的绝对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是具体的,义务人是不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就是绝对权利;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反映在财产利益中。财产利益包括物品的使用、物品的所有权和对物品价值的保证; 4、物权的对象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其次,不允许同一物体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三、无处分权的债权合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而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追究无处分权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轨迹大致经过以下阶段: (1)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买卖合同原则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绝对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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