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1、可以前往现在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去办理,还可以前往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去办理,例如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等。办理的时候,一般都需要携带办理人的身份证、2寸照片、就业证明、就读证明、居住地址证明等等。 2、其中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是由房东、工作单位、学校等帮忙出具的居住证明。而就业证明包括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等,就读证明包括了学生证、就读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等等。 3、居住证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若要办理居住证的话,一般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的暂住登记必须超过半年,并且必须要拥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或者是从于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事业。 4、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拥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场所,居住场所可以是申请人自己购买的拥有房屋产权的房屋,还可以是租赁居住的房屋,也可以是学校或者是就业单位提供的宿舍。 拓展资料: 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1、农村户口:找到村委会的村支书,让村支书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支书签字”,再盖上村里的公章即可。 2、城市户口:找到小区居委会的居委会主任,让居委会主任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身份证明、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再盖上居委会的公章即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