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项原则的含义是: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不仅如此,公安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要是: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依靠群众; (五)审判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