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提供者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