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