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秸杆存储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 2、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 3、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一、附属设施的条件如下: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二、有关设施农用地的规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百分之五以内,但最多不超过十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百分之七以内; 3、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