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缓参军第二年的选择 |
释义 | 兵役登记是男性公民按法律规定进行的义务,但并没有强制要求第二年必须去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男性公民需按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如实反映个人情况,不得隐瞒或作假。征集结论包括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转服预备役、免服预备役和不服预备役等。 法律分析 并没有强制要求第二年必须去。 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当年经兵役机关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征兵办批准,不得出境。 兵役登记的结论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了兵役登记的要求和结论。兵役登记包括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转服预备役、免服预备役和不服预备役等情况。兵役登记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适龄公民按照规定如实履行登记手续。对于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对于有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可以申请缓征或免征。同时,兵役登记的结果将决定是否需要服役或转入预备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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