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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纠纷能走简易程序吗
释义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仅限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此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一、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程序
    (一)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明显不同,人发法院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是强制性的。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最后执行。
    二、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
    (一)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二)仲裁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物业管理纠纷申请仲裁的一般程序是:(1)
    一方当事人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
    仲裁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选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7)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诉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明显不同,人民法院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的管辖是强制性的。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至法院;(2)法院审查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提交答辩状;(4)开庭:调查、辨论、调解;(5)
    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即进入二审程序;(7)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8)
    申请执行。无论仲裁还是司法诉讼,均应贯彻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可能还涉及到民法典、民法典、房地产法、民法典等法律与物业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破产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5)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6)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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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