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有: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破产程序中职工 工资 优先受偿 :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后,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 3、船舶优先权:即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