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婚姻纠纷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婚姻纠纷民事诉讼所需证据资料包括结婚证、同居或婚礼时间证明、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病情诊断、犯罪判刑证明、婚姻感情依据、过错证据、子女情况证明、抚养费依据、财产证明、债务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法律分析 婚姻纠纷民事诉讼应当准备的证据资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结语 婚姻纠纷民事诉讼所需证据资料繁多,包括结婚证、同居证明、离婚判决书等。还需提供现役军人、精神病患者、罪犯等特殊情况的证明。子女信息、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此外,住房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也不可忽视。请注意搜集完整资料,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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