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似乎达到非轻微情节的、收取一定费用的员工,只要提供了帮助行为(往往是职务工作),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单纯以员工实际上提供的帮助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否则将可能忽视犯罪构成要件,陷入逻辑上客观归罪的错误。如果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观,吸收资金乃至施行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其对非法集资犯罪持否定态度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一、如何判断非法集资公司中的员工主观是否故意? 员工主观上没有提供帮助行为的故意,需要通过综合客观表现加以佐证,判断因素如下: 1、平台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备相应的证照;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P2P平台业界声誉、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 3、P2P平台为员工提供的操作手册、平台网站给用户的操作指引不能看出平台非法集资; 4、P2P平台工作分工明确,员工所在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能推断出其知悉平台存在非法集资; 5、在获知P2P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后离职; 6、员工拒绝上级主管交代的违规操作;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