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