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措施是否会对家庭产生影响?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共同偿还,若财产不足或无协议则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一般只是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不会涉及他人。但是一般而言,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有承担对方的部分还款义务,家庭里的其他成员,没有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措施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如何评估? 评估强制执行措施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分析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性质,例如是否涉及财产冻结、工资扣除或财产拍卖等。其次,需要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负债情况以及家庭的固定支出等。此外,还需考虑家庭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和金融资产等。最后,还要考虑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和持续期限,以及家庭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或财务计划。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评估强制执行措施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从而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需要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决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措施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具体措施性质、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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