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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转武汉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释义
    法律分析:(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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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