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的行为; 2、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5、合同中约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一、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以下不同: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这些:(1)有违约行为,即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即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即有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且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违约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即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推定违约人有过错。违约人要否认自己有过错,必须举证证明。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上述四个条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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