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虚假出资或 出资不到位 、抽逃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 公司解散清算 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 公司注册登记 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 清算组成员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