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工伤复查鉴定的费用? |
释义 | 工伤复查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除非鉴定结果发生变化或需要定期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作出结论,并可延长30天。申请复查鉴定的情况包括伤病情况变化、用人单位破产或关闭,以及未经鉴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职工。若鉴定结果不变,则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否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法律分析 一、工伤复查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3、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申请进行工伤复查鉴定的话,如果鉴定的结果没有变化的话,那么鉴定费用就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否则的话就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结语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复查鉴定费用责任明确。若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承担;若有变化或需要定期复查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适用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申请时需注意费用承担责任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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