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六个月后是否能够达成离婚协议? |
释义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并依法审理。离婚条件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有特殊情况可例外。 法律分析 不一定。法院判离的标准为感情破裂,可以准备相关感情破裂证据,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所以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一般法院就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法定离婚条件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然而,该规定也说明,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原告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将受理并依法审理。因此,如果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依法判决离婚。根据法定离婚条件,如果夫妻关系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也可准予离婚。唯一的例外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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