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达判决书的方式包括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转交送达五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只有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可以送达其他法定的相关人员。送达诉讼文书后,必须留下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属于法定的特殊对象的,进行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法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