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纠纷案件主任律师张华受潘某委托办理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胜诉 |
释义 | 案情 简介 潘某系王XX村村民,合法取得该村的105亩三荒地使用权,有《三荒地证书》。其在该片土地上种植了苹果树(幼苗)326棵,梨树(幼苗)5棵后A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潘某的土地强制平整,共占用潘某土地10亩,地上果树全部损毁。潘某向XX中院提起行政诉讼,XX中院作出判决确认A县政府实施的平整行为违法。后潘某向XX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XX中院以案涉土地使用权不清,驳回原告的起诉。2023年2月潘某向A县政府邮寄《土地权属确权申请书》,请求A县政府将案涉被征收的10亩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原告所有,但A县政府在收到该申请书后未履行相应的职责,故潘某对A县政府提起诉讼,潘某邀请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华律师 代理此案,向XX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为胜诉。 律师代理意见 张华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县政府和乡政府均有对个人之间土地争议处理的法定职责。经查明,双方所持三荒证上记载的四至不明确,经现场查看,因地名不准确,无法确定双方所持三荒证对应的土地准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鉴于本案中两个三荒证均系被告A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颁发,由县政府对该土地争议进行依法调查处理,更能充分调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资源、查阅历史档案资料、减少当事人诉累,并实质性解决已诉讼四年之久的土地争议问题。故A县人民政府有对潘某申请进行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申请后未及时处理不当,应由县政府继续履行处理职责。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A县政府在60日内对潘某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作出处理。 诉讼费由A县人民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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