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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管法规定的内容
释义
    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应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担保需填写担保书并经税务机关同意;以财产提供担保需填写财产清单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并按市场价估算财产价值,包括滞纳金和拍卖费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结语
    充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公平合理。在提供纳税担保时,必须填写详细的担保书或财产清单,并经过相关方签字、盖章和税务机关确认,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等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并按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相应财产的价值,同时考虑滞纳金及拍卖、变卖费用。遵循这些规定,将有助于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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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