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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病难觅值班医生患者死亡医院担责两成
释义
    患者呼吸困难,医生以哮喘开药输液后随即离开;患者再次发病时却找不到医生,以致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河南省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担责20%,赔偿原告2.9万余元。70岁的杨某是新乡医学院的退休干部。2008年2月21日傍晚,感冒几天的杨某忽然感到呼吸困难,在家属陪同下前往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中心就诊。主治医生梁某诊治后,因其病情不稳而安排留院观察。次日晚6点半左右,杨某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家属赶忙去找值班医生牛某,牛某到病房观察后以哮喘开出药方。原告拿药回来,配药输液几分钟后,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并伴有心脏疼痛,而当时急救中心除了一名值班护士外,始终找到不值班医生牛某。半小时后,牛某及主治医生梁某先后赶到,但杨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杨某到医院就医,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经新乡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一、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首先,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基于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另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承担在对陆某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陆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患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只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患者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其次,患者要对其受到什么损害结果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陆某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已经双方认可,陆某右肾切除的事实也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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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