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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透支量与信用卡诈骗的关系
释义
    本文介绍了信用卡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条件和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信用卡透支需满足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超过信用卡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已两次催收且透支行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行为已持续超过3个月等条件。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的,银行有权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法律分析
    信用卡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条件包括:
    1. 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过信用卡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
    2. 发卡银行已两次催收,但透支行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3. 透支行为已持续超过3个月。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用卡逾期四个月会起诉吗
    信用卡逾期4个月会被起诉。
    对于逾期的,银行有权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偿还欠款。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会立案追诉。但是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为失业、疾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按时还款时,在最后还款期到来之前,持卡人最好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动打电话联系,陈述
    自己的经济状况,申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
    如果出现信用卡逾期,并非是故意的,那么也不需要惊慌,首先,大多数的银行都是有还款期限的,只要在适当的时间中,将逾期的账单还掉即可。如果已经超过了宽限的还款期限的话,也不要担心,可以打电话给银行,告知银行,向银行解释清楚自己并不是故意逾期的,表明自己诚恳的态度,然后在取得银行的同意以后,把账单全额还清。
    二、信用卡欠10万没按期还款被告会怎么样
    信用卡欠10万没按期还款被告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会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信用卡透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条件包括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过信用卡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已两次催收,但透支行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行为已持续超过3个月。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应主动与银行信用卡中心联系,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并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如果逾期未还款,应尽快还清账单,避免因逾期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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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