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 对地在押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押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 2、如果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政治权利恢复后,恢复行使选举权;如果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终身不得行使选举权; 3、如果在押人员有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具体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