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是否需要双方书面确认? |
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是否需要双方书面确认,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通知方式的变更需要双方书面确认,则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信原则约定通知方式,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通知方式的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变更,但是必须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查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信原则约定通知方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电子数据的发送、接收、处理和存储,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能够证明所证明的事实。”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是否需要双方书面确认,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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