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刘是一名程序员,2021年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三年,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六,早九晚九。从2021年6月1日起,小刘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但没有收到过任何加班费。 2022年11月份,小刘因为接受不了如此高强度的工作,便通知公司离职,并索要加班费。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为此,小刘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施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法无效,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加班费。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