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问:员工曾因公司紧急事项被调往佛山,需要住宿,因此发生住宿费3000元。回来后,员工就按正常途径进行报销。但发放工资时,员工发现公司在工资中加了一项住房补贴1000元,员工发现后就去问了财务,这两项是否重合,要不要抵销。公司当时没有回复。后面公司查帐时发现员工既报销,又拿补贴,认为拿了双份钱,认定员工不诚信,于是做了通报,员工认为很冤枉,认为都是按公司的规定来,又不是故意领取的,公司是在诬告,侵犯了其名誉,要告公司,问可行吗? 樊律解答: 首先,员工行为是否违规。员工既报销差旅费,又拿补贴,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如果公司认为不应拿双份,就应有相应规章制度限定。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在此事上犯错,就应进行调查,获取员工明知而为的材料,以此为据,进行处罚。 第二,公司是否侵侵犯员工名誉。现在公司1、没有规章制度作依据,2、没有进行调查,获得相关事实,即对员工进行通报,就属于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司是要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公司侵犯劳动者名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12期中曾公布过《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其[裁判要旨]就提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因此,上面员工是可以告公司侵犯名誉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