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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创立大会多长时间内不开的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
释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必须在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否则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分析
    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活动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因此,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参加,对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拓展延伸
    认股人权益保障:创立大会延期是否影响股款退回
    创立大会延期不会影响认股人股款的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股人在认购股份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即使创立大会因某种原因延期,认股人仍然有权要求退回其认购的股款。这是因为创立大会的延期并不应该对认股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认股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股东大会主席或公司注册地的相关机构提出退款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认股人的股款退还给其。认股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即使创立大会延期,也不应该影响其股款的退回。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并邀请认股人参加。若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认购的股款。然而,创立大会的延期并不会影响认股人的权益,认股人仍然有权要求退款。认股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股东大会主席或相关机构提出退款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认股人的股款退还给其,以充分保障认股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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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