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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泄愤小狗取邻居名 被判停止侵害名誉权
释义
    案情:
    王先生与胡女士是同一小区里的对门邻居,两家市场发生矛盾。后来,胡女士在市场上买了一只宠物狗,为泄私愤,给小狗取了跟王先生一样的名字。胡女士常带宠物小狗到公共场所,一旦王先生出现,胡女士就指着小狗指桑骂槐,致使王先生多次受辱。今年11月,王先生将胡女士起诉到法院,告其侵犯名誉权。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胡女士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向王先生道歉赔款,并对其宠物另行取名,停止对王先生名誉权的侵害。
    相关法律知识: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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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