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申请人作为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
释义
    申请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可以看出,申请人作为赔偿主体集中于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两个程序中,据统计,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两类案件分别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计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80%以上。
    申请人错误的主要行为:1申请保全错误,2申请先予执行后申请人败诉,3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
    既然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将上述几种行为的责任归结于申请人(根据本文讨论的主题,这里不考虑法院违法责任,如有两三同好,我们亦可煮酒一壶,于清风间明月下唠唠),那么在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应当积极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损害赔偿结果的发生。
    (一)申请人原因的错误保全
    1、合法的保全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2、申请错误
    申请错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诉讼保全中,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存在、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撤销保全裁定、其他可以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保全裁定被撤销等。在诉前保全中,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将导致保全裁定被撤销。
    一旦出现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或者行为被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
    在多数情形下,保全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当因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求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权利滥用。正是为了保证错误保全时对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诉前保全的申请人都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的,法院视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根据本条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因错误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由于达成和解而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除外;
    (2)被申请人的损害与申请人错误申请存在因果关系;
    (3)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因诉讼中保全导致被申请人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与本案合并审理;申请人错误申请诉讼前保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申请人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应予赔偿,因法院错误依职权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申请保全的金额远高于判决所支持的金额,并不能当然认定申请人具有过错。
    (二)申请人原因的错误先予执行
    1、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民事案件种类众多,情况又十分复杂,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哪些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哪些情况不予准许?先予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当事人需提出申请。
    2、关于对先予执行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如果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例如,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需要先予执行的款项数额较大,万一发生错误,损失难以挽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再比如,未成年子女向离异父母追索抚育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作为原告的未成年子女本就是因为生活困难而起诉,如果一概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事实上剥夺了其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这也就使先予执行制度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了。
    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但是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不是必须提供担保,是否应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旦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关于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赔偿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最终判决存在两种可能,申请人胜诉或者败诉。申请人胜诉的,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必须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用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促使申请人谨慎申请先予执行。
    (三)申请人原因的错误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实践中,法院要求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或者财产线索,以便于提高执行效率。
    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往往是前期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事往来中获取的,或者通过非专业途径查询而来的。一来这些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频繁的商事往来和日常生活中,所有权容易发生变动,二来这些非专业途径获取的财产信息可能存在错误,这就导致申请人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时,可能提供错误的财产线索,以至于对案外人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案外人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是审查这些异议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法定程序,如果是查封措施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和企业的生产生活,并且造成损失,这些损失应当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一、辩护或诉讼保全错误认定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实现,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是,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是错误的呢?保全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问题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于何为申请有错误只字未言。
    司法实践中,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
    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
    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其次,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最后,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21: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