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1、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要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