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简介 |
释义 | 山西省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也应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房屋等应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 法律分析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房屋结构不同价格不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需要等待政府的最新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语 根据山西省的规定,山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等多个方面。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于搬迁造成的费用,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或提供临时安置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收应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等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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