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型强奸案件的有效辩护 |
释义 | 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趁酒醉发生性关系案件,聊一聊该类型犯罪的审查与辩护。 强奸是指男性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醉酒属于“其他手段”中的一种,一般是指趁女方醉酒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趁女方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旦女方反悔报警,那么男方大概率是逃不掉要坐牢的。 这导致很多醉酒型强奸案中,男方都很不满、不解,本来你情我愿地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时甚至不失主动,为何只要你翻脸不然账,我就要构成强奸?但可惜的是,在现实中,确是如此,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愈发严重,司法机关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变得越来越低,一些女方只要喝了酒,还没有达到不省人事,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的案件也被定性为强奸罪。 诚然在两性关系中,女性属于相对弱势,倾向保护女性,男性应赋予更多地注意义务可以理解,但也不能矫枉过正,不当地降低醉酒的认定标准,扩大化、简单化地认定醉酒型强奸,容易产生冤案。 对于醉酒型强奸案件,辩护难度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没有空间,也不是所有的酒后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构成强奸。 1、女方是否因饮酒陷入不知、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 醉酒型强奸案中,因男方未采用暴力、威胁、胁迫等强制性手段,而一定程度上女方甚至表现出迎合的姿态,所以判断女性是否醉酒到失去性防卫能力十分重要。不能仅看女方自我陈述,还要结合女方日常酒量、案发之时行为表现、喝酒常识来综合判断女方是否真正醉酒。 醉酒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它存在一个程度问题,从兴奋到不省人事,有程度上的变化。根据现代医学的研究成果,酒精摄入将导致普通人的精神状态与其他生理机能产生异常,而其摄入量与该异常的程度呈正相关。一般有这几种状态:1、当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在100毫克/ 100毫升以下时,表现为欣快、亢奋多语、幸福感、缺乏自制力和不符合常规的举动;2、浓度上升为100-200毫克/ 100毫升时,出现发音不清、步态不稳、协调运动障碍,产生情绪不稳,记忆力减退的症状;3、浓度达到200-300毫克/ 100毫升时,出现明显运动失调,不能站立和坐起,某些记忆丧失等症状;4、浓度达300-500毫克/ 100毫升时,所有感觉均丧失,对刺激几乎无反应,为无自主运动的一种昏睡状态,皮肤通常湿冷、体温低、呼吸慢、燥动、心跳加快及瞳孔变大或有散瞳倾向;5、一般而言,死亡时血中酒精浓度大多在400毫克/ 100毫升左右。 因此,如果通过各种证据综合分析,女方喝酒量不大,酒精含量不高,只是话多,动作幅度大,多是处于兴奋状态,没有达到重度醉酒、不省人事的大醉状态,不能简单地认为女方失去性防卫能力。例如,在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中,女方陈述在某个时间段已经醉酒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但是我们通过调取酒吧监控视频发现,在那个时间段里,女方独自起身上卫生间,然后独自走回来,行为举止正常,显然不能认为已经醉酒断片。 判断案发时女方喝酒的量和酒精含量多少很关键。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只喝了一瓶500ml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通过公式推测,体内酒精含量还不到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80ml/mg,即便女方在口供里坚称醉酒,我们也不能轻易地相信。 还有,如果在喝完酒之后隔了较长一段时间才发生性关系,是否醉酒也值得怀疑。根据医学研究,乙醇是一种具有挥发性的液体,乙醇在进入人体后,可以在短短5分钟内,出现在血液中,并且还可以在30-60分钟让人体内血液循环的浓度达到最高,之后逐步下降(见《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动力学研究》,发表于《中国法医学杂志1996年第11卷》;《基于二室模型的人体酒精代谢分析》,发表于《高等教育2020年第6期》)。 对一个体重为70Kg的人进行测试,在短时间内喝下2瓶啤酒后,一定时间内测量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 可见,人体对于酒精代谢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喝酒后30-60分钟达到最大值,如果在该时段没有明显的醉酒,随后酒精的作用逐渐减弱,显然更难达到醉酒状态。 2、男方与女方是否具备发生性关系的特定关系。 如果男方和女方素不相识或者只是一面之交,人们普遍会认为女方酒后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如果女方为性工作者,或者两人之前发生过性关系,又或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那么女方就有可能在自愿或者主动地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对其不能仅凭事后否认而排除事前同意的可能。 如果在案发当日喝酒之前,双方曾就发生关系有过商议,甚至女方曾在意识清醒时同意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非常亲密,举止暧昧,那么女性在酒后也很有可能是同意的,不能仅仅因为醉酒而认定强奸。 例如,在轰动全国的阿里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案件中,通过王某文妻子披露我们可知案件存在几个疑点,案件中虽然女方喝了酒,但是在喝酒后去酒店的出租车上,女方周某主动亲抱阿里王某文,但是被阿里王拒绝了。另外,阿里王某文确实是在前台得到了周某同意后,才办了她房间的房卡进入房间的,而不是如周某所说,阿里王擅自开卡。由于存在种种疑点,存在王某文猥亵没有违背周某意志的可能,后来检方认为王某文不构成强制猥亵犯罪。 3、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和环境。 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女方具有支配力的场所,比如女方家里,甚至是女方在喝酒后主动邀请男方进入家里,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女性处分自身性权利的意志。但是,如果是男方利用女性醉酒,以“护送”之名,行强奸之实的,则不能排除强奸的可能。 4、案发后女方的反应。 酒醉清醒之后,女方的情绪、处理的方式、报警的时间等,是判断女方是否同意的重点。如果女性意识恢复后,立即报警,则女性对于已经发生的性行为是有异议的,通常可以推定女方对于发生性行为是不同意的。相反,如果事发后女性并未对此情况表示异议,甚至与该男性继续保持亲密互动,即便日后声称事发时并不知情,也不能排除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还有,如果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先选择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后再报警,则女方报案的动机让人怀疑。 比如刘强东案中,发生性行为的时间是在凌晨的一点左右,但是明尼苏达警方当日凌晨前往女被害人的公寓,刘强东也在现场,但是女方拒绝对刘强东提出指控,这是后来刘强东无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5、趁酒醉强奸的危害性应该轻于暴力性强奸行为。酒醉强奸一般不具有暴力性,在危害性上应该轻于暴力型性犯罪,在处罚上应该适用相比较轻的量刑,在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可以将趁醉酒型强奸与抢劫罪做一比较,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也分为暴力、胁迫的抢劫罪和其他方法的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抢劫量刑很重,但是如果是利用被害人本身存在的醉酒、昏迷等丧失知觉的状态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是以盗窃罪论处,显然危害性和量刑上要轻很多(见陈兴良老师文章《准强奸罪的定性研究》)。所以,如果对趁醉酒型强奸量刑上与暴力型强奸相同,则有失公正。 在当前的形势下,醉酒型强奸案的辩护很是艰难,只要女方有证据喝了酒,就让男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困境。在大形势不变的情况下,唯有坚持技术至上,对双方的身份、事发场所、行为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极为细致的综合审查,充分运用社会经验、世道人心,方可探究出女方真实的心理,才能找到转机和空间,避免冤案发生。 持续侵害下的正当防卫认定,以重庆女子防女儿被侵锤杀丈夫案为例 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机械司法 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企业怎么办? 一场虚假执行异议的完美狙击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上海刑事律师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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