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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案,发生在介绍相亲之后」获不起诉处理,辩护实务(三)
释义
    我始终告诫自己:刑案,没有小事、没有小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是关乎人生命运的大案。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致力于把每一件案办到极致!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导读:
    案发时,Z某已经27岁,应当具备感情控制力和性冲动控制力,但他却没能控制住自己,对被害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强奸行为)。在性侵类犯罪中,司法机关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在事后的表现,如对受害者的作出真诚道歉、经济赔偿等具体行为,更能体现出认错悔过的态度。当然,赔偿和谅解看似是一个简单沟通协商的过程,实务中必须谨慎处理,否则容易弄巧成拙,以后有机会专门写一写。最终,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按不起诉处理。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Z某,1994年**月**日出生。
    2021年*月7日,被不起诉人Z某与被害人T某经双方亲戚的介绍相亲认识,并互留联系方式。同年*月12日,Z某到T某家拜年。*月14日,Z某住在T某位于**县**镇的老家。因T某的父母要外出务工,次日,Z某开车送T某一家到T某位于**县**小区的家中并住在T家。*月18日,T某提出两人不太合适,想要分手,Z某表示反对,并与T某发生争吵,后Z某在T某家的卧室里,不顾T某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Z某及其家人多次向T某及T某的父母道歉,且取得了T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Z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冲动是魔鬼,有时候,做事慢几拍总比做了之后再后悔要强得多。本案除了“道歉、赔偿、谅解”等情节,还综合考虑其它情节,最终才获得按不起诉处理。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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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