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范围如下: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如果是一般代理,其权限范围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申请保全; 3、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其他约定可代理的事项。 如果是特别授权,还包括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实体利益的权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