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开支定期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收缴情况、公共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等。物业公司以小区为单位,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有关情况,定期向业主汇报开支状况,有针对性的发布物业服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