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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医院的处理如下:
    第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第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者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四,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第五,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一、一般医疗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构成重伤以上的医疗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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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