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一,办理方法:持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参照公示内容)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省外迁入需经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