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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判决: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释义
    ▌一、 何谓“买卖不破租赁”?
    ▌二、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二条:“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如何把握标准?
    答: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5号】明确: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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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5: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