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买卖合同公积金吗 |
释义 | 公积金的提取并不仅限于购房,只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一、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 第一,双务合同才存在危险负担问题。因为对于危险负担,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大都认为主要是价金风险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探讨危险负担的必要。 第二,须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风险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在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中,既有可能由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的事由造成的,也有可能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对于前一种情况,各国立法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加以规定,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交给危险负担制度处理。 第三,危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中发生。危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出现。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出现,那属于标的物自始不能的问题。另外危险必须发生在合同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还没生效,谈不上合同的履行,也就无所谓危险负担的问题。 第四,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不能。这种不能还必须是永久不能。给付如果只是暂时不能,当这种不能的原因消失时,仍应当继续履行。 二、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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